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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三阶段工作法”
作者:蒲元斌 高树林  发布时间:2014-05-06 10:31:12 打印 字号: | |

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要善于把握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不同,规范相关工作机制,推行“三阶段工作法”。现就如何开展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注重矛盾化解和双向保护”的原则贯穿始终

1、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始终。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以是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慎重判处刑罚。要坚持在庭前、庭中和庭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审,并注重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提高帮教效果。要加强与涉罪未成年人家长、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配合,认真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身心特点和帮教条件,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帮教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和心理矫正。

2、坚持把“注重矛盾化解和双向保护”贯穿始终。要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要加强与被害人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要发挥法调对接平台作用,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要加强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

二、设机构、选队伍、抓培训,夯实工作基础

1、设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法官队伍人员紧缺的实际情况,蓬安县人民法院成立了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

2、选配合议庭人员。挑选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一定的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和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经验丰富的干部,同时注重吸收、培养充满朝气活力、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语言、能够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法官长期担任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选聘担任。

3、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敬业爱岗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的使命感和光荣感。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人员参加审判业务培训,除此之外还学习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有的业务,鼓励学习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参加有关专业特别是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晋级活动,熟练掌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开展具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特点的岗位练兵活动。

三、“三阶段工作法”的具体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相关法律的特殊保护要求,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创立了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三阶段工作法”。

(一)庭审前工作制度

1、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坚持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实行与少年犯本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未成年犯所在的学校见面的“三见面”制度。深入了解少年犯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和家庭情况及社会影响等情况,走访公安、检察承办人,了解被告人归案后的有关情况,在调查过程中,注意发现被告人的个性特征,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及作案动机,归案后的心理状态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大小及归案后的心理变化等,为选择审理方式,判处刑罚奠定基础。蓬安县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检察机关或者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深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针对他们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在法庭上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并当庭接受质询,增加法庭对被告人犯罪人格形成的了解,有利于准确量刑,为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及回访帮教工作。在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方面,需要与各个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促使检察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在社会调查工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促进与社会调查机构的信息沟通,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将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建议回馈到法院,更有利于帮教未成年犯罪。必要时,蓬安县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2、严把年龄关,维护青少年权利制度。首先认真审阅全部案卷,通过阅卷了解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及归案时的表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历次陈述情况,了解其交代的态度,前后供述是否稳定,有无翻供等;其次庭前会见或提审,了解被告人情绪、语言表达特点及对起诉书指控的反应,提前做好庭审准备;再次检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庭前要全面告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和权利义务,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至关重要,对年龄庭前要进行实质审查,增设一道维权的防护栏,严格审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认定、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三项内容,注重相互印证,防止出现差错,查清被告人的出生年龄,个人信息,并认真核实,确保责任年龄查清。

3、分案审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审理和判决。对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团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后不利于审理的,也可以不分案审判,但应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于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相互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4、法律援助制度。立案后发现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建议蓬安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

 5、亲情会见制度。立案后,对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其转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代表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教育的,在开庭前和休庭时,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代表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6、快速办理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开庭的次数和期限,尽可能快地办结案件。对未被羁押的案件,也应当加快办理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7、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刑事和解、被谅解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一般免于刑事处罚。必须进行刑事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对于依法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

(二)庭审中工作制度

1、“圆桌式”审判制度。提倡“圆桌式”的人性化审判,有的放矢搞好庭审,实行庭审模式的多样化。根据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采用设置在同一平面的“圆桌式”的审判台,减少未成年人在庭审中受到的思想压力,清除居高临下的审判台给未成年人被告人造成的恐惧心理,充分体现少年刑事审判的人性化。针对少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和所犯罪行,采用不同的庭审方式,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然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是十分严重的少年被告人,大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使法庭气氛更加宽松,有利于少年被告人认罪伏法。对那些抵触情绪大,不积极配合庭审或犯罪后果较为严重的少年被告人,庭审时不但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而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充分行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少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触发其内心的道德良知,共同努力使未成年犯放弃对抗、配合庭审、认罪伏法,接受改造。

2、庭审技巧制度。注意庭审技巧和庭审语言,使用适合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式,缓和法庭气氛。情感因素的介入成为少年审判的应有之义,审判法官既要带着强烈的情感倾向,却又要防止非理性的工作思路和举措,需要法官在情感和理性、被动和主动、中立和倾向,程式和变通之间找到制衡点,用爱心、细心、耐心去感化一颗颗受伤的心灵,去重塑那一段段稍显扭曲的人生,要求审判法官知识全面化,既掌握法学知识,又懂得一定的教育学,社会学知识;角色多样化,要求审判法官在庭审中既是老师,又是家长,在不同的环境下担当好不同的角色,做到角色适格,对提高审判效率具有积极作用,时代的发展要求审判法官也要与时俱进,拥有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细节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动脑筋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观念、方法、制度的创新、以新求变,以变求通。法官在主持庭审时,无论是程序性语言还是实体性语言,都要考虑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理解能力相适应,中等语速,吐字清晰,尽量使用短语,将法律专门用语转换成通俗易懂语言,准确用词,程序性语言说到位,观察被告人的表情,根据不同反应,做出适当解释,说话口气平和而坚定,问话目的明确,符合逻辑,既保持法庭的严肃性,又不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到法官的冷酷无情。

3、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外,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选聘一些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识,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士担任合适成年人,并开展相关培训,健全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4、教育制度。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要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除由原来的控辩双方、法定代理人参与教育外,还可以由依法邀请的妇联、团委、关工委、学校的老师等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育的内容由思想教育深入到犯罪原因剖析,以及如何面对今后生活等内容,坚持庭审与教育相结合。

 5、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制度。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于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的。要求检察院在庭审时围绕量刑建议出示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阐述具体理由和根据。经庭审查明属实的,在对未成年罪犯的定罪量刑环节,坚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坚决适用缓刑;情节较轻的,要依法大胆的适用拘役、管制和罚金刑,努力给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留下更大的工作空间。

(三)庭审后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蓬安县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该院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落实回访帮教制度,抓好跟踪教育,改造失足少年。蓬安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犯的回访帮教工作,定期对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及对未来的打算,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鼓励他们树立信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蓬安县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以及刑满的未成年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法院积极与妇联、团委、学校等部门沟通联系,建议或商请有关部门安排未成年犯复学或就业,尽量为其铺平今后的人生之路,努力消除其内心的阴影。

3、强化法制教育,推行法制进校园,正确引导青少年。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不仅仅局限在审判工作本身,对于身心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而言,预防犯罪尤为重要,通过公平正义的审判对家庭和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才是少年审判的宗旨。要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多种原因编成司法建议,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争取多方配合,综合治理,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同时,主动与全县中、小学校联系,建议中、小学校聘请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发放法官联系卡,让中小学生随时可以与法官联系,得到法官的辅导和帮助,扩大法制教育的宣传效果。鉴于网吧引发案件的频频发生,蓬安县人民法院建议县公安局、文化部门对网吧进行有效有力的整治,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为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尽到法官的一份力量。

 4、积极协调配合,构建配套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在蓬安县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蓬安县人民法院建议召开“判处非监禁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会”,加强与同级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沟通,积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形成预防、矫正,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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