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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之诉讼权利
——以S省P县法院2011年至今未成年人犯罪为样本
作者:张为凡  发布时间:2014-05-06 11:37:59 打印 字号: | |
  一、S省P县法院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现状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22日止,S省P县法院审结的38例65人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未出庭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56人,占应出庭总数(113人)的49.56%,出庭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57人,占应出庭总数50.44%。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双方均未出庭6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9.23%;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父母双方均到庭5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69%。经法院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23人,占应出庭法定代理人总人数的20.35%。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只有一方出庭的47名,占未成年被告人(65人)总数的72.31%。

  二、法定代理人的定义、享有的权利及性质、参加诉讼的意义

  1、法定代理人的定义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等。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的申请回避权;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表、自诉案件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权;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权; 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权,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补充陈述权;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的相关诉讼权利予以解释与细化。

  3、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性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有效补充与完善,法定代理人除了不能为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相关的法律责任外,在刑事诉讼中与未成年被告人几乎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履行其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责任或监护责任。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依法独立行使上述诉讼权利时,不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甚至在被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定代理人意见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表达自己独立的意见,仍被视为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从分析规定不难看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也不是由司法机关指定或批准,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

  4、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既是我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创造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就变成刑法所要惩处的对象,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其直接面对的是国家运行的法治机器所承担是最为严厉的惩罚——刑罚权,这一权力无论是运行过程中,还是实现最终的惩罚结果,都会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剥夺。法定代理人相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心理更成熟、掌握法律知识更多、社会生活经验更丰富,法定代理人能动地参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未成年被告人心智不成熟的不足,稳定未成年人的情绪、克服其消极紧张心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理解刑罚的目的中、犯罪行为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及时合法地主张权利,有效地对抗国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等公权力,帮助未成年人诚心悔悟、认罪服判、重新做人,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对更为有效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法定代理人自身情况、行使诉讼权利情况

  1、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自身情况统计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22日止S省P县法院审结的38例65名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到庭的5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来看,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捍卫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不足,未能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受教育情况统计

  出庭参加诉讼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中:文盲和小学学历的33名,占全部出庭法定代理人总数57.89%;初中学历的18名,占全部出庭法定代理人总数的31.58%;高中学历的5名,占全部出庭法定代理人总数的8.77%;大专(无大学)学历的1名,占全部出庭法定代理人总数的1.75%。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就业情况统计

  出庭参加诉讼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中:在外地务工37人,占出庭法定代理人总数的67.91%;在农村务农、从事商业、打零工、无业等的13人,占出庭法定代理人总数的22.81%;有较稳定工作的7人,占总数的12.28%。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情况统计

  在S省P县法院全部出庭参加诉讼的5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中,有从轻、减轻、无罪等明确的辩护意见5人,占总数8.77%;以交友不慎、管教不严说法的9人(含诉讼态度不端正2人),占总数15.79%;整个诉讼过程没有任何辩护意见的43人,占总数75.44%。

  四、法定代理人未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原因分析

  从S省P县法院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自身情况与行使诉讼权利的统计数据显示,绝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试分析如下:

  1、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推卸责任不愿参加诉讼。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通知时,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原因有的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部分已组建新的家庭)并未与孩子建立深厚的情感纽带(特别是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甚至因离婚而仇视孩子。双方互相赌气、推诿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双方都不愿履行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有的则因未成年被告人判逆心理强、不讨人喜欢、长期不听从教育管理,法定代理人对他们早已失去了信心,放任自流将其推向社会,甚至希望通过国家的刑罚的强制力对未成年人实施管教,不愿出庭参加诉讼。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思想顾虑放弃参加诉讼。少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多年的努力也有一定的职业拓展空间,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对未成年的教育与管理,认为自己辛苦工作就是为了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无法理解也不能承受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令其感到耻辱),因而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生怨恨,对出庭参与诉讼有着强烈的抵触心理,担心其出庭参加诉讼会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同时认为法院会依法秉公审判,出庭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出庭与否也与审判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徒添不快,因此放弃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3、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态度不端正。部分法定代理人因日常工作、生活的压力,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与管理,与孩子缺乏沟通,不了解孩子的需求,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一味在金钱上满足孩子,对孩子是有求必应,甚至无理的要求也予以满足,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以自我为中心的坏毛病;孩子犯罪后在谴责孩子的同时,一味地偏袒孩子,不希望孩子受刑罚。他们往往过于自责,非但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孩子分析犯罪的根源,引导孩子正确面对可能要面临的刑罚。有的甚至法庭上大吵大闹,迁怒于办案人员,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有效地配合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当庭教育、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劝导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反而影响未成年被告人正视罪行,正确理解罪与罚的目的与意义,安心改造、诚心悔过。

  4、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文化程度不高。统计数据显示,89.47%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因法定代理人自身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虽然案件承办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在庭审前、庭审过程中多次向其宣告相关诉讼权利,也询问其是否主张相关权利等,但因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意义,不知该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怎样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也看不懂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理解相关法律条文,甚至听不懂法官所说的权利究竟对其本人和未成年被告人有什么现实意义,在法庭显得紧张、茫然、无说适从,也就谈不上充分行使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获及时通知未能出庭。部分未成年被告人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老人是其临时监护人,他们多数是文盲,因观念、精力等原因难以与未成年人建立有效的沟通。未成年人犯罪后,害怕法定代理人知道其违法行为,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原本脆弱的情感纽带彻底断裂,因而抵触不愿意向法院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相关务工信息。另外,在外务工的法定代理人流动性强,特别是打零工法定代理人经常更换务工地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临时监管人无法准确提供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准确送达,造成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诉讼。

  6、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济原因未能出庭。外出务工人员大多上有老下有小的农村人员、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他们出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等原因外出务工,但多因年龄、教育、职业培训等原因,只能从事相对简单、枯燥、繁重的体力劳动,收入微薄。当因子女涉嫌犯罪后,其内心非常想回乡参加诉讼,然而回乡参加诉讼(从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判决后上诉等,诉讼周期长)大多数只能辞掉目前的工作。没了工作后,全家失去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经济来源,这对原本家庭经济拮据、负担较重家庭,必定是雪上加霜。外加回乡参加诉讼的途中的乘车、住宿花费、路途所需要的时间等,使得法定代理人不得不放弃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五、提高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能力的途径

  1、进行必要法律培训,明确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权利、义务

  (1)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权利。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阶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当案件到法院时,则由承办法官、书记员及时与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通过适当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对法定代理人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等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帮助其及时、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2)法律未明确规定阅卷权、会见权。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赋予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诸多权利,使其能与未成年被告人一样行使辩护的职能,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然具有辩护律师权利,及时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会见权。 同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然享有辩护律师对诉讼文书以及犯罪事实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

  (3)法律明确法定代理的相关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有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的责任…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的责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的责任…离异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等。

  2、分情况提高法定代理人到庭率

  (1)针对推卸责任不愿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在向法定代理人宣告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着重向其阐明将理应承担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推向社会和国家,放弃了监管权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对帮助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在法定代理人的确还原出庭或到庭不利于对未成年认罪服判的,不予强制到庭。但要依照法律规定,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案件审理终结后,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法定代理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2)针对思想顾虑放弃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应向其说明参加诉讼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意义,在释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同时,重点向其解释: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时,不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的法律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制度。未成年人被封存的罪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也理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等规定, 消除其思想上顾虑参加诉讼。

  (3)针对诉讼中态度不端正的法定代理人。在向其解释相关法律的同时,重点向其解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约束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端正其诉讼态度,防止其行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带来不利影响。

  (4)针对文化程度不高的法定代理人。结合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的调查时机,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乡言俚语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克服畏惧法庭审理的心理,帮助法定代理人准确了解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理解法律文书的意义,正确行使举证、辩护、当庭陈述等权利,合理表达其诉求,使法定代理人充分理解参加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的重要意义,克服其紧张畏惧心理,充分履行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职责。

  (5)针对未获及时通知不能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首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的村、社、学校,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亲属以及朋友、同学等,努力获取法定代理人的详细联络方式。其次,对因害怕割裂与法定代理人亲情的未成年被告人,适时引入心理疏导程序,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主动向法院提供法定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等。第三,在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后,合理调整审理日程安排,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将告诉其出庭的权利与义务,采取适当方式将法律文书及时送达至法定代理人的手中。提高法定代理人的到庭率,有效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针对因经济原因的不能参加诉讼的。通过与法律援助中心和诸如青少年维权中心等社会团体协调由他们共同筹资设立专项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专项经费,专门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的因经济原因不能出庭的予以经济援助,保障其到庭参与诉讼,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予以审核,符合申领的条件的,予以发放必要的路费、合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等,使未成年被告人获得平等的司法地位,保障其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不因经济困难而剥夺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