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条件
(一)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自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的证据
(一)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起诉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起诉人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起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他组织的证明材料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被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明确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其住址;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材料。
三.立案的程序
1.递交起诉状(具状人需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并按捺确认)
提起诉讼必须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包括上述所列的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和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材料清单;
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格式不符,或起诉的证据不齐,或未按要求提供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由立案法官退回给起诉人补正,补正后的时间为收状时间。
2.案件审查
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由立案法官签收有关材料,并当即发给原告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七天内交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不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常见案件基本证据材料
(一)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
4.担保合同;
5.付款凭证;
6.还款凭证;
7.欠据;
8.催款通知书;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等;
3.送货单或提货单;
4.付款凭证;
5.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帐单、欠条、还款计划;
6.收货人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
7.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8.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
6.工程款预结算审核文件;
7.工程款拨付凭证;
8.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9.竣工验收报告;
10.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
11.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3.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据材料;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理赔或给付保险金的书面请求;
5.保险人拒绝理赔的书面通知;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离婚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如被告非本地户籍,须提供被告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2.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子女户口簿或出生证;
4.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据材料;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及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
6.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7.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材料;
8.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
9.第二次向法院申请离婚的,需提交第一次离婚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10.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承包合同;
3.缴纳承包款的证据材料;
4.转包协议;
5.承包人投资的有关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药费发票;
4.交通费发票;
5.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材料;
6.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7.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8.被抚养人与伤者关系的证明;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继承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3.遗嘱;
4.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3.租赁合同;
4.租金交纳情况的证据材料;
5.转租协议;
6.承租人投入装修方面的证据材料;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4.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5.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据材料;
6.工伤认定书;
7.伤残评定的证据材料;
8.参加社保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回执;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二)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3.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据材料;
4.行政机关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复印件;
5.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三)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十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两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加盖生效章;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6.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五)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中明确出票行的具体名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3.证明已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证明;
4.证明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的证据材料,如出票人出具的证明(包括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支票存根复印件等;若遗失的是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每一个背书人都需出具背书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证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身份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出具的售卖票据给出票人的证明;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六)特别程序案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请求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认定无主财产、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证据材料;
3.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公安机关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的公安机关的证明;
4. 宣告失踪、死亡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
5.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书1份;
6.认定无主财产的案件,需提交拟认定财产的状况证明资料;被申请人无法定继承人的公安机关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特别提示
1.起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交与被告的人数相同数量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应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此类推;
2.提交的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证据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
3.除特别要求外,立案时不收取证据材料原件,但要提交原件给本院核对,在开庭时要带齐所有证据材料原件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4.立案后,立案庭向原告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左下角会注明审理该案件的庭室及其联系电话。
5.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及解除查封;
6.自然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提交诉状时一并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及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
7.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或法律服务所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