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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作者:胡文军  发布时间:2014-10-23 10:40:11 打印 字号: | |
  好意搭乘,是车辆驾驶人非以营利为目的,经其邀请或允诺,无偿将搭乘者运至目的地的行为。好意搭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同一般交通事故相较有其显著特征,如果过多地保护搭乘人的利益,不公平地加重驾驶人的责任,将会冲击人们一直所崇尚的好施乐善的道德标准,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亦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符。

  审判实践中,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如何在不否认车辆驾驶人助人为乐良好初衷的情况下,又使同乘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呢?笔者以为,应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车辆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较为合适。 

  原告王女与被告章男同村,章某有一辆两轮摩托车自用,不打摩的。2013年12月,王女有急事去县城刚好错过中巴车,请求章男帮忙搭乘她去追,章男犹豫后应允。上车时,王女因是女子便侧身横坐在摩托车上,没有听从章男安全搭乘的劝告。由于王女催得紧,章男将摩托车速度开得很快。在搭乘中,王女还不时接打电话,车行一弯道处,由于章男操作不当,将王女摔下摩托车,致其多处骨折和外伤,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王女要求章男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6余万元。章男认为自己是好意搭乘、无偿送她,上车时好意劝告,王女没听,而且还接打电话分神,才导致了事故发生,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两人协商多次协商未果,王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好意搭乘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可以看出,车辆驾驶人出于好意送朋友追赶错乘中巴车,而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朋友反目,往日情谊荡然无存。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评价和态度相挂钩,将对今后人们进行此类行为选择时起导向作用。本案的焦点是章男出于好意搭乘王女追车发生交通事故,章男是否赔偿搭乘人王女的损失,如果赔偿,要承担多少合适。被告章男无偿载送原告王女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被告章男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没有履行安全运送的义务,依法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王女在搭乘过程中自身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章男的部分赔偿责任。

  在案件处理中,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女是无偿搭乘,双方没有客运合同关系,章男对王女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且,王女不听章男的劝告,侧身横向坐车还接打电话分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损失应当由王女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女虽是无偿搭乘,但这并不能免除章男的义务。章男既然同意王女请求,就和搭乘人王女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合同关系,章男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章男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章男违章造成的。其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要么加重了驾驶者的责任,要么加重了损害者的负担,我们要在充分肯定车辆驾驶人助人为乐良好初衷的情况下,又要最大限度保护同乘人的利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本案章男在王女的请求下,答应去追县城方向的中巴车,构成好意搭乘。在行驶过程中,章男意识到安全隐患以后,完全有理由选择停止搭乘王女的危险行为,保护自己和王女的生命财产安全。但章男对安全隐患估计不足,遂发生了后来的交通事故。

  其次,要正确适用好意搭乘赔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二是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三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四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本案中,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章男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章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搭乘人王女不听驾驶人章男的劝阻,执意侧身横坐摩托,且在高速行驶时接打电话,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由章男赔偿承担王女60%的损失。
来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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