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诉讼 赡养纠纷 出嫁女
裁判要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案件索引:(2014)蓬民初字第665号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共有四个子女即本案四被告,现四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已是89岁高龄,身体患病多年,需常年吃药,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要求四被告支付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有四个子女即本案被告,四子女都已成家,均有一定赡养能力。原告刘正勤年老多病,需常年服药,现生活无法自理。原告每月有低保等收入160余元。
同时查明:原告从2012年3月后一直跟随被告刘运怀生活,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刘运怀生活。
裁判结果:蓬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作出(2014)蓬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原告刘正勤跟随被告刘运怀生活,由被告刘运怀照顾、护理;被告刘运贞、刘运芳、刘金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支付原告刘正勤2014年3月至12月的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被告刘运贞、刘运芳、刘金权自2015年起,每人在每年的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刘正勤当年的赡养费人民币2400元。
裁判理由: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刘正勤年老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四被告均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原告刘正勤虽有农村低保等政策性补助,但仍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四被告均应当对原告尽赡养扶助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鉴于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院充分考虑原告的意愿,酌定原告随被告刘运怀居住生活,由刘运怀护理、照顾,由其他三被告以每月200元的标准按年给付原告赡养费。
案例注解: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分家时子女分的份额不均等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子女前期对父母付出不均等后期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出嫁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费如何支付更有利于保护赡养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分家时子女分的份额不均等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和分割父母的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配财产是权利,可以放弃。而赡养父母是义务,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赡养父母不仅是我们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情感责任,其中唯一的原因就在于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大成人,这与能否参与分配父母的财产没有关系,子女不能以分家不均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子女前期对父母付出不均等后期如何承担赡养义务。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有保障的,在道德上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应当给予肯定。当子女产生矛盾时,拒绝支付赡养义务时,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人民法院根据赡养义务人的人数、赡养能力及当前情况下老人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每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用,重点是解决老人今后的问题,前期对老人多付出的应当在道德上给予肯定,不宜认定为对老人后期的付出。
三、出嫁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在有些地方,由于受传接“香火”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往往与其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了结联系在一起,这是错误的。从法律观点看,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共同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这与出嫁的女儿仍然享有对父母财产继承权的道理是一样的。
四、《婚姻法》并没有对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及标准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审判人员所采用的赡养方式和给付内容及标准并不相同。采用何种方式赡养往往是由子女进行协商,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赡养方式。在确定赡养费内容及标准时,通常法院所考虑的是以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