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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作者:吴红艳  发布时间:2015-09-07 10:35:07 打印 字号: | |
  家庭的幸福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离婚使一个家庭破裂,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通过对蓬安法院2012年至2014年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2012年至2014年,我院共审结民事案件8731件,其中离婚案件1976件,占民事案件的22.63%,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蓬安法院2012年至2014年离婚案件统计表

年  度 民事案件总数 离婚案件总数 比例

2012年 2445 695 28.43%

2013年 3305 685 20.73%

2014年 2981 596 19.99%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双方当事人婚前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

  离婚案件中较常见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为80后或90后,经人介绍或通过网络相识,相处时间较少,主要通过电话和网络沟通,双方了解少,婚后才发现双方不合适;二是中老年夫妻离婚,主要是五六十年代的,他们当时的时代更是决定了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恋爱,大多数人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对对方严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也没有感情基础;三是再婚夫妻离婚,再婚夫妻往往认识不久就同居生活,婚后不久便发现性格不合。此三类婚姻一个共同特点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

  (二)婚姻双方缺乏理解包容和信任

  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原告都诉称生活中常吵架打架,以致感情不合。这些夫妻在生活中缺乏相互关心、理解和忍让包容,会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意见不和而引发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严重地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致使婚姻走向破灭。

  (三)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近三年我院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约占74%。主要原因为:一是外出打工人员中由于长期生活在繁华城市中,人生观和价值观会有较大变化,因此可能导致双方因为生活层次的不同而出现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沟通越来越困难而使婚姻陷入危机:二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其中一方或双方不能忍受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四)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较多

  2012年审结的69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326件,占46.91%;2010年审结的68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343件,占50.07%;2011年审结的596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309件,占51.85%。由此可以看出,我院近三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并有上升的趋势。这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五)调解结案率较高

  我院近三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2012年调解227件,占32.66%;2013年调解249件,占36.35%;2014年调解209件,占35.07%。离婚案件调解率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逐步开放,当事人大多能够以平静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至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二是大多数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三是一部分离婚夫妻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  

  二、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三是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三)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扶养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三、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二是加强司法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的发生。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四是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来源: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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