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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约定不明欲“赖账”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8万欠款
作者:卢文强  发布时间:2015-11-27 15:40:43 打印 字号: | |
  因欠条未写明还款年限,被告称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予还款,欲赖掉欠账,最终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其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及利息。

  据悉,2010年初,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纸品加工厂,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对合伙事宜进行了结算。结算后,被告陈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欠原告文某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欠款于10月30日前给付,但是此欠条没有写明具体还款年份。欠条出具后,原告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直至起诉。

  文某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散伙,并进行了结算,陈某以出具欠条形式确认欠文某人民币8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某理应偿还欠款及利息。但陈某却称,欠款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调查发现,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10月30日前,但未约定还款年份,审理中,原、被告亦未能明确欠款偿还时间,故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及利息。
来源:罗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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