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你诉祝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寄出,请查收……”2月1日,蓬安县法院金溪法庭逐一通知10名江西籍民工,告知查收判决文书。
据悉,刘某某等10名木工,均是江西宜春同乡,被告祝某系蓬安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2012年,刘某某等人曾随被告在北京市干木工活。2014年3月,被告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承包了大商城装修项目,又雇请刘某某等10人做木工,同年7月完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刘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并出具欠条,以被告位于北京房山区的房产作为抵押,限2014年底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方讨要无果,遂诉至房山区法院。
经该院审查,被告祝某已于2015 年3月26日离婚,其抵押的房屋系其前妻婚前个人财产,而刘某某等人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房山区法院以被告的合同履行地和户籍地均不在其辖区为由,将此案裁定移送至被告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1月29日,该案依法缺席审理,刘某某等10位民工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90000元的诉请依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