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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法院首发“刑事禁止令”
作者:李凯  发布时间:2017-06-21 10:30: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发林木罪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该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判决的同时发出了“禁止令”。这是蓬安县法院首次下达的刑事禁止令。

  据了解,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从蓬安县长梁乡桐桷寨村1组村民处,购得该村1组“大河沟”集体所有的意大利白杨树99株。黄某在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未办理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6日至1月15日期间,雇请工人使用油锯、斧头和绳子等工具非法砍伐白杨树75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在蓬安县长梁乡桐桷寨村1组“大河沟”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88.1496立方米。黄某的伐木行为使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严重破坏了森林环境资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蓬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主动提出申请补栽林木100棵,并已在案发地补栽柑橘树37棵。最终,被告人黄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蓬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院同时发布刑事禁止令文书,宣告禁止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采伐及买卖活动,有效预防其再实施危害环境资源的行为,并责令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指定树种补栽树苗75株,从补栽之日起,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护要求,履行管护义务二年六个月。

  据悉,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具有附属性。发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罪犯违反管制刑中的禁止令,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则有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风险。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