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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法院:抽丝剥茧化解二十余年“普九”旧债
作者:胡文军  发布时间:2017-10-27 11:36:4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月,梁某凭借金溪镇政府的欠条和违约金结算清单,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普九”欠款338705.32元,并承担从2007年11月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费用和其他费用。

  据梁某陈述,梁某系原蓬安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1995年至1997年间,与金溪镇政府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金溪小学的教学楼、教工住宅楼等工程,所有工程均完成竣工验收,并进行了工程结算,但金溪镇政府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付清欠款本息。截止2007年11月,金溪镇政府尚欠违约金222161元,欠款本息334613.52元,并重新出具欠条和违约金结算清单,有政府负责人的签字并盖有政府公章。

  2007年12月,蓬安县全县统一化解“普九”债务,根据“普九”债务化解政策,化解梁某的债务218069.20元,尚余338705.32元一直没有偿还。数年来,梁某多次追讨无果。2015年以来,数次到县进省进行信访,金溪镇政府也数次向县委政府报告,但未获解决,以致梁某起诉至法院。

  因案情特殊,蓬安县法院金溪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即将本案向院领导作了初步汇报。随后,承办人前往金溪镇政府进行了解案件情况。据金溪镇政府反映,该欠款发生在二十年前,期间领导班子数次更迭,有很多历史遗留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同时,按照当年的“普九”债务化解政策,梁某的债务已全部化解完毕,不存在债务问题,但是,梁某多次越级信访反映债务问题。为化解矛盾纠纷,金溪镇党委、政府也在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初步方案希望在十万元内与梁某进行协商解决。

  2017年3月,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梁某提交了金溪镇政府出具的欠条、结算清单原件,金溪镇关于梁某债务问题的请示、合同原件等证据,拟证明其利息与违约金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欠款真实、合法的事实。被告金溪镇政府提交了县委出台的“普九”债务化解文件、金溪小学请示等证据,拟证明该债务已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化解完毕,且该债务已转移到金溪小学的事实。同时,金溪镇政府当庭要求追加金溪小学为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后,承办人又将案情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并再次与金溪镇政府进行沟通,以期了解更为详细的案件信息。据了解,第一次开庭时,金溪镇政府并未提交梁某“普九”债务化解的档案资料,金溪法庭要求镇政府提供该资料,以详细审查梁某债务形成的原因。第二次开庭时,政府仅提供了部分资料,其证据并不足以抗辩梁某的诉请,后法庭主动调取该档案,至此,案情发生了重大转变。

  经审查,梁某的欠款计息基数和计息方式明显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截止1999年,梁某工程欠款本金共计16万余元,利息共计6万余元,从1999年1月开始,均计入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按0.9%计息,按季结息,上一季度的利息均计入了下一季度的本金计算付息,到2007年,政府和金溪小学累计归还14万元后,还欠梁某33万余元,以致欠款越还越多。

  据此,承办人通知梁某到法院对所有案款一笔一笔进行计算,并告知其利害,梁某表示同意与政府进行和解并自愿撤诉。经过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金溪镇政府自愿在2017年9月底补偿梁某6万元,梁某自愿撤诉并放弃主张一切权利,双方握手言和。

  自此,二十余年“普九”旧债,终于彻底化解。
来源:金溪法庭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