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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有异议 法官灵活处理巧解交通事故纠纷案
作者:吕凤  发布时间:2017-10-26 11:38:16 打印 字号: | |
  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罗家法庭法官巧妙运用调解方法,灵活处理有关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间的差异,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7年1月,原告姚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被告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姚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双方仅对于姚某的相关赔偿项目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计算标准问题上存在争议。

  据悉,原告姚某系农村户籍,居住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镇务工,其坚持要求相关赔偿项目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而被告唐某和保险公司均不认可,认为姚某是农村户口,应严格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鉴于姚某居住和工作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遂制定了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之间取平均值计算相关项目的调解方案,然后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方案。

  领取调解书的当天,原告姚某便拿到了被告方即时履行的赔偿款,此案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罗家法庭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