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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法院:执行工作助力县域重点工程
作者:张勤  发布时间:2019-07-12 16:45:20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县委“1135”产业培育工程,蓬安县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把司法职能向服务重点项目延伸,为重点项目发展助力加油,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008年,唐某改建了位于锦屏镇小巷子的1号楼房,房屋建成后进行出售。刘某等22户居民分别于20082009年间与唐某签订购房协议,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且占有房屋至今,后因唐某无钱分户办证,22套房屋仍登记在唐某名下。2016年,因唐某拖欠唐某珍债务未归还,其名下房屋被唐某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蓬安县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到期后进行了续查封。

近年来,蓬安县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历史文化名城”要求,把相如故城保护开发作为全县的“一号工程”,该案案涉房屋因相如故城保护开发工程,涉及到拆迁问题,但该房屋仍在唐某名下,且被我院查封,22户居民无法进行拆迁,影响到了相如故城保护开发工程的施工进度。

案外人刘某22人因购买、占有案涉房屋均在本院查封之前,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便向蓬安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对其房屋解除查封。蓬安县法院高度重视,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燕庚即安排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强督促落实该案。杨强副院长亲自参与并与执行法官魏茏沣、高树林及时组成合议庭,积极指导三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调取案件相关案件资料,加班加点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合议,并迅速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推进了县域重点工程的施工进度。

  审理完毕该案后,杨强副院长主动与拆迁办沟通联系,对相如故城保护开发工程后续征地拆迁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为促进项目建设提供法律助力,保障项目合法、顺利地开展。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