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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指引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29 09:36:12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同时,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蓬安县人民法院就本次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因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原排期在1月31日至2月2日进行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将推迟。其中,公告排期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诉讼活动日期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的地方,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如法官安排进行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诉讼、执行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请优先选择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webapp/area/scsfgk/index.jsp)、微信小程序“四川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如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优先选择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尽量避免窗口申请,以减少出行;需联系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请优先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短信及微信等平台或方式联系。

      四、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谅解。

      五、因四川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进入法院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来访人员建议做好相关防护措施,戴上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请予理解与配合。

 

                            蓬安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