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与农业农村局及时衔接、配合,及时对某猪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郑某、熊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保全的1058头生猪执行完毕。
该猪业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该公司与郑某、熊某签订了《委托养猪合同》及《养户种猪代养结算协议》,合同约定,由郑某、熊某为该公司代养种猪,生猪及材料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归该公司所有。合同签署后,郑某、熊某从该公司共领取了1200头猪苗,累计死亡淘汰142头生猪,尚存栏1058头生猪。郑某、熊某陆续从该公司领取了养殖所需的饲料、药杂物等物料,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郑某、熊某配合回收生猪时,两人拒不配合,违反合同约定。
2021年10月,该公司起诉至蓬安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郑某、熊某返还代养的存栏猪只1058头或计价赔偿13754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1600元。11月1日,该公司向蓬安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某、熊某养殖场内的1058头生猪进行扣押。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险。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认真研判案情,预测保全中的风险,并多次到养殖场实地查看,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解释案件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困难,联系生猪养殖防疫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办理防疫相关工作。
因本案财产保全标的是活生畜(生猪),数量特别多,交付手续复杂,执行干警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财产保全工作详尽方案。标的物交付当天,执行干警在当地党委政府、村社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下,顺利地将1058头生猪成功转运到申请人指定的另一养殖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