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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法院:调查取证辨是非 一面锦旗表感谢
作者:胡文军  发布时间:2022-01-27 10:43:15 打印 字号: | |

胡法官,赔偿款已经了,谢谢你……近日,年愈七旬的老蒋将印有“劳务交通维权难,一堂明镜断是非”的锦旗,送给蓬安县人民法院金溪法庭。

据了解,20204月,蒋某与范某受雇为该镇种植大户王某耕田,双方约定上下班包接送,包一顿午饭,日工资约150元。一天下午耕完田后,王某未派人接送蒋某回家,口头安排蒋某搭乘范某的三轮车回家。蒋某搭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近2万元,王某以借款方式支付医疗费2万元,期间,蒋某、范某与王某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出院后,蒋某自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到蓬安法院起诉请求范某、王某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

诉讼中,双方对蒋某、范某是否擅自提前下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蒋某搭乘范某的三轮车是否受王某安排等诸多事实各执一词,且双方仅有陈述没有直接的证据佐证。种植户王某亦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蒋、范二人提前下班,蒋某私自搭乘范某三轮车回家等事实,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反诉要求蒋某退其借款2万元。

金溪法庭庭审后并没有轻易下结论,庭后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取证最终查明案件事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下午640分左右,属于下班时间,原本应由雇方王某负责蒋、范二人上下班接送,事发当天下午5点过,王某巡查到蒋、范耕田处时,告知蒋某如下班时间未派车接就坐范某的三轮车回家。据此,法庭认定,蒋某系王某提供劳务中受伤,而范某为王某提供劳务时致蒋某发生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应负担80%的赔偿责任,还应赔偿蒋某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日前,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蒋某收到赔偿款后,为表感谢特意向金溪法庭赠送了锦旗。


 
来源:金溪法庭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