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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法治课堂(第三期)丨关于张三“离婚”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2-06-29 17:02:22 打印 字号: | |

张三最近和翠花闹矛盾了

还说到了离婚问题


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一定要慎重考虑

财产怎么分

孩子由谁抚养

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濂溪”法治课堂第三期

我们和张三一起聊聊

关于离婚的那些事儿




第三期

关于张三“离婚”的那些事儿


肯定不是真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之规定,只有符合“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这两种情形之一才算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确实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家庭是夫妻一方在外务工,一方在家照料老人和小孩,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不会认定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之规定,你大儿媳妇终止妊娠不满六个月,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否则你大儿子的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关于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还有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夫妻离婚后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考虑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小孩由谁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持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在小孩已满八周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首先会尊重小孩的真实意愿,再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祖父母探望孙子是合情合理的,但祖父母的探望权目前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你大儿媳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抚育子女等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你大儿媳在婚姻生活中存在重大过错,你大娃子就有权请求对方进行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之规定,你大儿子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都存在过错,则谁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生活千姿百态,由于个案的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不一样。关于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最重要的依据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离婚诉讼的次数则不是重点考虑因素。司法实践中,对初次起诉离婚但又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如果有证据证明二娃因为智力原因无法正常劳动导致离婚时生活困难,则二娃子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但前提是对方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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