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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法治课堂(第二期)丨关于张三婚姻生活中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2-06-08 17:22:49 打印 字号: | |

“濂溪”法治课堂

第二期开讲啦


上一期,我们跟着张三

一起了解了结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结婚后,张三又有了新的烦恼

一家人过日子难免有争执

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纠纷


这一期,我们就和张三一起

聊聊婚姻生活中的那些事儿

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期

关于张三婚姻生活中的那些事儿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规定,你现在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可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虽然钱都是你挣的,但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翠花有平等的处理权,购买首饰属于正常生活消费,因此翠花不用返还。


当然,如果你确实不放心,可以和翠花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翠花打麻将所借,那么该笔债务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因你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而且翠花借钱也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这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没有还钱的义务。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其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你在你幺儿结婚前出资为他购买房屋,但又没有表示要赠与给幺儿媳妇,该出资应认定为对你幺儿个人的赠与


如果你在你幺儿结婚后出资为他购买房屋,但又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你幺儿个人的,则视为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与


实践中类似问题争议很大,建议出资购房时形成书面协议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面对家庭暴力要坚决斗争,不能妥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你女儿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居委会、妇联、反家暴社会组织、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病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暴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等;加害人事后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证人证言等。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因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与否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不管你女婿是否到庭、是否签字,人民法院都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