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那么简单
财产、债务的分割
孩子归属、抚养费等
都是关键问题
“濂溪”法治课堂第四期
我们和张三一起来看看
夫妻离婚时财产(债务)分割里
那些法律要点
第二期
关于张三“离婚”的那些事儿
之财产(债务)篇
你的说法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大娃子存的10万元是他的工资收入,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离婚时你大儿媳妇有权请求分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在夫妻没有单独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家大娃子挣钱偿还房贷应当视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
离婚时如果双方就房屋分割无法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大娃子所有,尚未偿还的房屋贷款由大娃子个人偿还,大娃子应以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你大儿媳妇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虽然你大娃子与你大儿媳妇曾经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书,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加名登记手续,因此大娃子可以在产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除非大娃子同意,否则你大儿媳妇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虽然大娃子两口子请求分割的共同财产是车辆,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参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如果他们都不想要车,可以协商将车辆自行变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请求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拍卖、变卖,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建议双方协商自行变卖,如果由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则会产生其他费用,如第三方收取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厂里赔给大娃子的这8万元钱是大娃子身体受到损害的赔偿款,依法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大儿媳妇无权要求分割。
大娃子两口子签订的协议俗称“忠诚协议”,此类协议不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其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围,应当由夫妻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以夫妻“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对无过错的一方酌情予以照顾。
如果这笔债务真实存在并且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大娃当然有义务偿还,否则大娃就没有还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要确定大儿媳妇借王老五的这10万元钱是不是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如果是,即便大娃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也没有事后追认,这笔债务也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除非王老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10万元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形成,否则这笔债务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经人民法院查明,该10万元债务是虚假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之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大儿媳妇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同时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大娃子两口子在县农商银行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借款,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尽管大娃子两口子已经离婚且对这笔债务的偿还问题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县农商银行,县农商银行在大娃子两口子离婚后仍有权向夫妻二人主张权利。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大娃子最终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则大娃可以基于离婚时的约定向大儿媳妇进行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这15万元钱是大娃子两口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大娃有权请求分割。
需要提醒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大娃子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之规定,大娃子仍是孩子的监护人,故权利人起诉孩子的父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有权在父母离婚后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
此类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关键看是否存在“必要性”,即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至于此类诉求的“合理性”,人民法院则会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