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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法治课堂(第6期)丨关于张三“借钱”的那些法律事儿
  发布时间:2022-10-08 16:58:48 打印 字号: | |

第六期



关于张三“借钱”的那些法律事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王老五借款事实,如果王老五否认借钱,而你又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你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提醒一下,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涉及大宗财物的借用方面,最好履行书面手续




王老五本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具有借款担保的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因没有载明是何种保证方式,故王老五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之规定,如果李四没有在约定期限还款,除非符合上列情形之一,否则王老五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李四到期不还款,你可以同时起诉李四和王老五两个人,要求李四还款、王老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王老五按照法院判决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李四追偿。




根据你的描述,李四用小车担保属于“物的担保”,王老五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如果银行未与你、李四、王老五就实现债权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银行可以就李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王老五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实现李四“物的担保”后,仍有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可以请求王老五就剩余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无论是李四,还是王老五,他们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都有权向你追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如果李四抗辩这一万块钱是你给付的货款,李四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笔转款将被认定为借款。如果李四提供了证据证明,则你要继续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之规定,你侄儿向你借款时承诺的借款期限是两年,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即为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你侄儿已经主动还款,他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要求你返还;如果你选择诉讼维权,你侄儿未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决;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侄儿现在仍然同意还款,则他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提出抗辩。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规定,如果你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出现了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则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中止诉讼时效,在该情形消除之日起再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如果在借款到期三年内,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之时起重新计算三年。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不论是借期内还是逾期后的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儿子与其同学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2年,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7%,四倍即为年利率14.8%。根据你的描述,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服务费合计为年利率30%(2.5%*12月),逾期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合计为年54%(4.5%*12月),均已超过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只支持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超过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借贷作为一种合同关系,首先证明要有借款合意存在。因为双方是情侣关系,不能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来分配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如果你儿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就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那么你儿子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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