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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法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发布时间:2022-12-06 17:21:25 打印 字号: | |

12月6日下午,蓬安县人民法院组织在相如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改善和修复河流生态环境,现场放流鲢鱼、鲫鱼等品种鱼苗共约240斤。




活动现场,蓬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魏茏沣宣读了廖某某、蔡某某、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22年6月,蔡某某、廖某某、吴某某三人互相配合协作,使用禁用渔具在蓬安县嘉陵江流域马回电站下游附近进行捕鱼,被县农业农村局护渔大队队员现场挡获。经认定,涉案渔获物为白条鱼、似鳊、翘嘴红鲌等共计7个品种227条29.9公斤。蔡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8月,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蓬安法院判决蔡某某等三人在蓬安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增殖放流价值6770元的鱼苗。



蓬安县法院收到被执行人增殖放流案款后,及时与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联系,按照增殖放流鱼苗的种类和要求购买鱼苗。








活动当天,在蓬安县检察院、县人大代表、案件申请人、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见证下,在蓬安县党委政府、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参会人员在相如湖国家湿地公园共放流240斤鱼苗,皆为适合嘉陵江流域生长、繁殖的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种,对恢复鱼类资源、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蓬安县法院将进一步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充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加大对蓬安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构建蓬安县良好的生态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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