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已经申请执行了,
你们为啥还没把钱给我拿回来?”
在执行案件中
很多申请人都会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很快法官就会把钱给送来了
而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时
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时申请执行人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其实
这是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不能”
司法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
那么到底什么是“执行不能”?
下面这些案例将带你了解“执行不能”
案例
某保险公司申请执行郑某某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1年2月,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搭乘温某某、郑某某),在蓬安县碧溪乡新桥路段时,撞到前方停在路边的由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温某某、郑某某和两车受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主要责任。
蒋某某的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产生维修费用20600元,蒋某某要求郑某某赔付未果,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维修费20600元。之后,保险公司到蓬安法院起诉郑某某,法院判决郑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2360元。因郑某某一直未履行,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蓬安法院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某某一直未履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郑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的存款、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干警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郑某某已年过花甲,无子女,一个人生活,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且是肢体三级残疾,家庭无主要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只能靠国家五保户津帖基本维持生活。
鉴于此,该案已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因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法官说法
通过案例相信大家对“执行不能”有了一定的了解。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
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我们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我们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预期收益、债权、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申请司法救助。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符合“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及其他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