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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法治课堂(第8期)丨关于张三 “工伤”的那些法律事儿
  发布时间:2023-01-31 10:40:52 打印 字号: | |



劳动者在职场中遭遇工伤后

工伤怎么认定?

能主张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要注意哪些问题?


今天就来聊聊关于工伤赔偿纠纷的

一些规定和处理方法


第八期




关于张三“工伤”的那些法律事儿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翠花虽然是在上班途中摔倒并骨折,但据你的陈述,翠花骑电动车摔倒系单边事故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是由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发,故这种情形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之规定,如果你的陈述属实,则你的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之规定,物业公司如果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你或者你的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之规定,你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和提交材料。



关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果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一般情形下你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之规定,工伤认定结果出具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事项包括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时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也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因物业公司没有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物业公司应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工伤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实际产生的为准;


(2)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逐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工资标准计算;


(4)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四川省为例)


(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四川省为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