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濂溪”法治课堂(第10期)丨关于张三“买房”的那些法律事儿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3:26 打印 字号: | |



买房对中国人来说是人生大事

不仅是一笔不菲的花费

更是家庭的避风港


在购房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遭遇纠纷后又该怎样有效的维权?

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买房”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期



关于张三“买房”的那些法律事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和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第二条第四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身份紧密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之规定,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转让,但存在一定风险。建议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交易,避免产生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如果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订购协议》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该协议将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可以依据《订购协议》和《收条》向开发商主张交付房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和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符合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应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之规定,你可以依法进行催告、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于支持”以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于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系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你可以要求出卖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系其他质量问题且还在保修期内则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你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需要提醒的是,在你和开发商交接房屋时,应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充分注意《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因你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发生漏水事故导致楼下住户财产受损,故你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你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要求开发商或者其他人承担责任,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漏水、渗水原因经鉴定是房屋本身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的,可以参照上个问题予以处理。


如果漏水、渗水原因系装修过程中未规范施工导致的,则根据施工队伍的不同,将最终由不同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是将房屋承包给装修公司装修,你与装修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之规定,如果你选任的装修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在你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进行追偿;如果你选任的装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你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是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则你与装修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之规定,只有在装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你才能向其进行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之规定,受害人如果因为高空抛物受到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议你积极应诉,只要你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真正的侵权人或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事故发生时没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则你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的期限;(五)争议解决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你可以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要求就该房屋设立居住权,这样你就有权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居住权自在登记机关登记时设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之规定,如果楼下餐馆建造的烟囱确实影响到你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你可以要求其拆除、变更安装位置或进行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小区加装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以通过;否则,应继续协商。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