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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无限好
人间重晚晴
对于很多人来说
可以快乐地度过迟暮之年
悠然自在地享受晚年生活
是一件幸福的事
今天走进濂溪法治课堂
一起学习有关养老的法律知识
希望每一位老人
舒服而长久的享受老年生活~
第十四期
关于养老的那些法律事儿
她的说法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成年子、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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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之规定,如果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事宜产生争议,建议赡养人依照上述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时间充足的可以多履行生活上照料的义务,经济宽裕的可以多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从而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当然,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则需要所有赡养人共同来完成。关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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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如果王老五在康养医院摔伤且有证据证明康养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康养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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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从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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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上述情形外,患者一方应当承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故患者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诊疗资料,并申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患者担心医疗机构伪造病历或者担心医疗药品、器械当作医废物资被处理致使相关证据灭失,可以在出院时向医疗机构或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对相关病历、医疗药品、器械进行封存。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果医疗纠纷中存在上述情形,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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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五可能遇到了“养老诈骗”中“低价旅游”诈骗。这类诈骗一般情况下会以不合理的价格吸引老年人参团旅游,途中再通过强制、诱导、捆绑等方式诓骗老年人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甚至奢侈品,或者途中变相增加各种高额费用。
目前有关养老诈骗的犯罪活动比较猖獗,虽然说诈骗行为层出不穷、防不胜防,但大体上有以下十一种情形:一是保健品诈骗,这类案件属于多发、高发,应引起老年人的特别注意;二是提供虚假养老服务,比如利用上门照料、机构托管、提供床位等方式诱骗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缴纳会费、购买养老床位、预交养老服务费等;三是以房养老诈骗,比如推出“以房养老”服务,诱骗、忽悠老年人抵押房产贷款,再将贷款用于“高收益”的“理财项目”等;四是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比如谎称子女被司法机关逮捕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五是缴纳养老金骗局,比如冒充人社局、社保局工作人员,诱骗未参保老年人一次性缴纳社保费用等;六是开展虚假养老帮扶,比如开展虚假的义诊、心理关爱、直播陪护、慈善捐助、文化活动等骗取老年人信任后实施诈骗;七是“投资理财”骗局,比如通过赠送小礼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关注,接着以开推荐会、理财知识讲座等,虚构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投资项目骗取钱财;八是低价旅游;九是中奖诈骗,比如以手机短信、网页抽奖等方式以小利一步一步获取老年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后实施诈骗;十是冒充亲友诈骗,比如冒充老年人的家人、亲友或同事,然后谎称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急需用钱从而骗取老年人钱财;十一是“黄昏恋”骗局,比如以谈恋爱、耍朋友为名,索取钱财等。遇到上述情形,务必特别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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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种养老骗局五花八门,但也并非无法预防。只要能够做到以下几点,基本上就可以防止上当受骗。一是做到“五不”。即:不轻信,比如电话里的人虽然能够轻易说出自己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子女情况等,但遇到借钱或者花钱这类情形时一定要主动和子女沟通,必要时可以拨打“110”报警;不贪图,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打消用小钱赚大钱的念头;不点击,对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邮件、链接等不点击、不下载、不观看;不盲目,对各种保健品、神药、进口药等不盲目相信疗效;不动钱,总之非必需必要,不轻易付款转账,特别是大额的钱款。二是做到“四个警惕”。即:上门推销要警惕,免费活动要警惕,各种讲座要警惕,大宗交易要警惕。三是牢记“三个正规”。即,通过正规途径获取信息,到正规场所参加活动,到正规机构购买物资。四是安装“一个软件”。即,手机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软件。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部门求助,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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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你的陈述,王老五既想让老伴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又不愿意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老伴,此种情形下,王老五可以依法在其所有的房屋上给老伴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为至老伴去世。需要提醒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和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如果王老五最终决定为老伴设立居住权,需要立遗嘱或与老伴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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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之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共有六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形式的遗嘱有明确规定。列举如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关于遗嘱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关于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之规定,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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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王老五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另外,不管王老五生前以什么形式立有多少份遗嘱,如果这些遗嘱都是真实、合法的,但内容有抵触,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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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陈述属实,王老王的子女一方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老八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