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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4-06-19 16:59:36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不能”的案件类型: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执行不能”,法院怎么办?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将该类案件通常以终结本次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逃避、隐匿财产,法院查控难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行踪难等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执行到位。通俗地说就是“有钱不还”,给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法院“执行不力”。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是执行工作重点打击的对象。


如何源头减少“执行不能”?


1、源头预防:在生活中,双方都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多了解对方的财产经营情况,注意留痕,注意诉讼时效。以便减少纠纷发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诉讼保全:当事人起诉时,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应当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限制当事人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权。


3、提供线索: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案件情况,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人邓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将邓某莉撞成一级伤残,呈持续性植物人生存状态。邓某莉与被执行人邓某就本次交通事故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蓬安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邓某赔偿申请人邓某莉86万余元。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邓某一直未履行。于是,申请人邓某莉向蓬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的存款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生活也特别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责任编辑:政治部